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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分行宁河支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粮食风险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0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按照《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津粮〔2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宁河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按照规范性程序流程通过征求意见、律师审查、合法性审核,经党组会同意,现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分行宁河支行的名义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宁河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宁河区发改委 宁河区财政局 农发行宁河支行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宁河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2021】1号)有关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宁河区粮食风险基金由我区设立。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最低规模控制制度,我区粮食风险基金不低于天津市核定的规模。当年结转的粮食风险基金,应全部结转到下一年度安排使用,不得用上年结转资金抵顶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经由宁河区财政局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的专户进行核算和结算。按规定应收回并经专户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结转,按原渠道收回至专户继续使用。粮食风险基金按季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由市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级预算两部分构成。市级财政每半年拨付一次补助,市级财政对区级的定额补助,全部纳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区财政局及时安排区级预算资金拨付。

  第七条 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中央、市、区有关规定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三)区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

  (四)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改造建设;

  (五)中央、市、区规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粮油储备监管工作,由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申报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仓储设施改造等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的费用、项目、预算,区发展改革委与区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与区财政局共同编制区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区级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实施的粮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粮食局核定规模的要求负责审核我区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结构,并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粮食风险市级补助和区级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利息和存储费用时,由区相关部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专户向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拨付。支付的粮食储存费用和利息,按月拨付,定期清算。区财政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农发行宁河支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划拨、柜台监督和及时收放贷款,依据区财政局开具的拨款通知书当日(节假日顺延)将资金拨付到区粮食承储企业。

  第九条 区级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应对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认真核算,按月申报储存费用,并对费用补贴资金申报的真实、完整负责;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轮换销售回笼资金后,涉及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及时归还农发行宁河支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农发行宁河支行收到归还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对并收回贷款。

  第十条 粮食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管理政策等。粮食监管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纪检等国家监察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宁河支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加强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区粮食监管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风险基金报表和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十四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下达2021年天津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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